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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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債權人 洪錦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福仁 、 黃金鎮 、 蕭淑卿 、榮荃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係請求允勇紙業有限公司或蕭淑卿個人負票據責
任,若係請求允勇紙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併請更正債務人名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