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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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09號原告 蘇禹領 應受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昭洌陳月蘇秀玲蘇明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0800元。
二、原告戶籍謄本與應受送達之處所。
三、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林玲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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