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勞簡字第6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6號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