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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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16號抗告人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富明張秀鳳吳美麗羅家安周惠曄陳楊秀鳳 間因100年訴字第1216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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