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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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米夏爾優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米夏爾優命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米夏爾優命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 許福富高佳源王坦秀林金鸞 、蔡澄兒、 吳婉禎吳張金英陳淑清謝淑美王從平 之證述,及被告之自白在卷可稽,並有上揭證人提出之各該匯款單據可佐,且被告所涉詐欺犯行期間長逾5年,本件被害者人數眾多,被害人所受損害高達數千萬元,其犯行對公共利益危害甚鉅,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詐欺犯罪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9年9月6日諭知羈押,並於同年12月6日、100年2月6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惠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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