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 張良銘 訴訟代理人 江欣鞠 上訴人 王國榮 視同上訴人 張賜福
王阿蘇 張天河 訴訟代理人 張秀枝 視同上訴人 王國濱
張豐韜 原名 張永宏 . 張世承 原名 張敬岳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秀玉 視同上訴人 楊松展
楊燕霜 張慶章 陳王花林 住彰化縣彰.張免 楊松安 楊松軒 張成發 王水能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上訴人 楊秀鑾 訴訟代理人 張福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附表(三)應增列「單位:新台幣元」等字樣;原判決正本第十六頁附表(三)首列第二欄位關於「張天河(163,254)」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天河(+163,25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l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