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 55.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5
月10日南縣營警偵秩字第09900171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熊永紅 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5月5日10時20分。
(二)地點:臺南縣新營市○○路○○○巷○○號。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淫,代價新臺幣
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警查獲。
(二)證人 陳武山 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