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232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為已故榮民 韓永申 之遺產管理人,而韓永申於生前之
民國98年12月17日,由被告陪同前往屏東縣潮州鎮新生郵局提領
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韓永申於99年1月20日死亡,經原告
派人前往處理善後及遺產清查事宜時,被告竟否認韓永申留有任
何遺產,且韓永申之郵局存摺、印章亦不知去向。惟韓永申在高
雄榮民總醫院就醫住院,依規定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被告向原
告表示前開提領之10萬元款項,已做為計程車車資、生活用品、
看護等費用,然卻未能交待收支明細及提出收據證明,則因被告
非韓永申之繼承人或親屬,拒不交出韓永申之遺產10萬元,自受
有10萬元不當得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
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亡故榮民遺物清點冊等件為證,且經本
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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