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本件請求判定
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參見民事法律專題研究第11冊第612-614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