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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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958號
原   告 金大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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