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28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99年5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20日向原告承租所有之坐落
在嘉義市○○街○○○巷33之6號之房屋,約定月租新臺幣(下
同)5000元,押金一萬元,被告迄今僅繳納共計一萬五千元
;又被告於98年12月5日電話向原告稱為慶祝嘉義市黃市長
當選晚會購買煙火,需款二萬元應急,乃向原告借款,經原
告同意交付後,迄今經原告催討同意返還後卻仍置之不理,
因之乃先於98年12月31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返還借款、租
金未果,乃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給付欠租,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30200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一紙、調解通知
書一紙、租賃契約協議事項一紙、租賃契約書一紙等為證,
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被告迄今僅交付15000元,而系爭
租約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自98年11月20日起算租期
,被告理應自98年12月20日、99年1月20日、2月20日、3月
20日、4月20日、5月20日止,應付租金六期共三萬元,則被
告顯然尚欠租金一萬五千元;另外,原告又主張被告向其借
款二萬元未返還,此部分事實經通知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視同被告自認,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此部分原告亦得請
求被告給付二萬元,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三萬五千元,今原
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0200元,顯屬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原告勝訴之判決,係依據小額訴訟程序所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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