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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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吳坤芳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