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千聖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昭惠 被上訴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英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定上訴程式補正上訴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