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再字第六二號
再審聲請人甲○○
乙○○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確定支付命令(八十七年度促字第二六七五五號)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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