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自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二六號
自訴人丙○○自訴丁○○代理人 利美利 被告乙○○選任 黃順夫 律師辯護人 王叡齡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因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卅一日裁定停止審判,今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規定,裁定本案續行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明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