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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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雨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菸捲貳支(均含包裝袋,驗後毛重合計壹點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雨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香菸2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件於113年7月8日、113年10月13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6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菸捲2支,送驗結果確含第ㄧ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毛重各為0.652公克、0.698公克,合計1.3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6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聲沒卷第8頁),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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