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吸用麻醉藥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曾謀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吸│有│││││││││││用│期││台│9│台│4││台│4│││麻│徒│1│中│偵5│中│訴5│7│中│訴5│7││醉│刑││地│7│地│8││地│8│││藥│五││檢│2│院│││院││││品│月││署││││││││├──┼──┼────┼──┼─────┼─┼───┼────┼─┼───┼────┤││有││││台│││台││││轉│期││台│0│中│上9││中│上9│││讓│徒│6│中│偵2│高│9││高│9│1││禁│刑││地│6│分│訴2││分│訴2│││藥│一││檢│4│院│││院│││││年││署│1│││││││├──┼──┼────┼──┼─────┼─┼───┼────┼─┼───┼────┤│槍管│有││││台│││台││││砲製│期││台│0│中│上9││中│上9│││彈條│徒│6│中│偵2│高│9││高│9│1││藥例│刑││地│6│分│訴2││分│訴2│││刀│八││檢│4│院│││院││││械│月││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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