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六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甫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一時許,在台中市○○路阿秋活蟹海產店內飲用一千毫升生啤酒四杯,已因服用酒類過量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於是日上午二時二十分許,由該地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駛往高速公路,嗣於同日上午二時五十七分許,經警在國道一號公路二二六公里南向處(彰化縣溪州鄉轄)攔檢,乙○○因其駕駛執照已遭吊扣,為免受交通罰則,乃持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向其小舅子甲○○借用之駕駛執照,冒用「甲○○」之名義受檢,並接受酒精測試其酒精呼氣濃度高達每公升○.六八毫克。(公共危險罪部分已判決確定)其又另行起意,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接續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者通知欄」(迴覆聯、存查聯係複寫)、酒精測試紙及警訊筆錄上偽造「甲○○」之簽名及指印,並將上開通知單交還舉發之警員,以表示「甲○○」收受上開通知單,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甲○○及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嗣乙○○返家後,在其上揭犯罪行為被發覺前,於同日下午十六時二十分許前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而被告經警攔檢時所做之酒精測試濃度高達每公升○.六八毫克,亦有酒精濃度測試結果表一紙在卷可稽。又被告冒用甲○○身分受檢接受酒精測試及接續偽造「甲○○」之簽名、指印及行使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行為,業經被告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首接受裁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制作之筆錄乙份附卷為憑,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迴覆聯、存查聯、酒精測試紙各乙紙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員林分隊偵詢筆錄(筆錄日期誤載為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乙份在卷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至上訴人於本院辯稱其因喝醉酒,警察拿甲○○之駕照命伊簽名,因那時並非很清醒才簽甲○○之名字云云。惟查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檢察官偵查中已坦承用甲○○姓名寫名在前揭警訊筆錄,交通違規舉發單及酒精測試紙,嗣於隔日始自動向國道三隊自首等語。足認其確有冒用甲○○名義在上開文書簽名情事。所辯無非嗣後飾卸之詞,應不足採。
二、核上訴人即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三次偽造「甲○○」署押之行為,係基於包括之一犯意接續多次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應為單純一罪;其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甫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原審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惟被告冒用甲○○名義接受檢測及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後,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在其犯罪未經發覺前,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自首,有該隊制作之偵詢筆錄足憑,應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原審適用上述法條及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二百十九條,並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主動自首接受裁判,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月並以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公警局字(八四)字第○六五五八九四號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壹式肆份中移送聯、迴覆聯、存查聯上偽造之「甲○○」署押共三枚、同日第四三八四號酒精測試紙上偽造之「甲○○」署押二枚、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員林分隊偵詢筆錄上偽造之「甲○○」署押共十一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寧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陳登源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