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家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家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被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與丙○○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丙○○、甲○○應予送達之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游明仁~B2法官林永茂~B3法官蘇重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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