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因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二四號否認子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