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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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 林忠信
黃淑悠 前列林忠信、黃淑悠共同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兼任送達代收人相對人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宜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婕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宜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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