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李美寬 王瀅雅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貳月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八十七年二月五日、同年四月五日、同年六月五日、同年八月五日、同年十月五日、同年十二月五日、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同年四月五日、同年六月五日、同年八月五日、同年十月五日、同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以被告等有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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