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被告業已緝獲而在監或在所執行,甚至已執行完畢,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即告消滅,法院自不得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查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現金保證,由其繳納後獲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嘉簡字第八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確定,依法應到案執行,受刑人經傳喚、拘提到案執行無著,固有法院判決書、刑事保證金收據(九十七年度刑保字第0008788號)、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吳耀明 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按,然受刑人業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經緝獲而入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全國前案資料查詢(通緝)各一份附卷足佐,是受刑人既已入監服刑,其並非在逃匿中,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將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菀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