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36號上訴人 柯武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銓 、 林麗華 之100年度家訴字第336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確認繼承權存否上訴人所得享受之利益,亦即上訴人得繼承遺產之金額為準;被繼承人 柯吉 遺產為座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其面積
175.69平方公尺,爭執之所有權持分為二分之一(林銓登記所有權六分之一、林麗華登記所有權三分之一,合計二分之一),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693,789元(計算方式:76,200元×
175.69平方公尺×1/2=6,693,7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