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1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56號原告 簡淑珠 被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彭貴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3日繫屬於本院,於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