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5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寶得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7月4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