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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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558號上訴人 葉奎佑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複代理人 周軒毅 律師視同上訴人 葉溪河 訴訟代理人 葉瓊麗 訴訟代理人 葉瓊西 視同上訴人 葉金榜 訴訟代理人 葉東祥 視同上訴人 葉志堅 被上訴人 葉濬明 上而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期日並通知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人員到庭,並請視同上訴人葉金榜提出現場水溝(即甲案編號E3土地上灌溉溝渠)之完整照片,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袁再興法官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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