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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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亞君選任辯護人吳佩真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亞君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段亞君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逃亡之高度風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2年9月18日執行羈押,嗣因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裁定自10
2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03年1月21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固坦承傷害犯行,惟否認有傷害致死之犯行,然此部分事實,有證人 洪石光吳義譚 等證述在卷可稽,復有相驗報告及現場照片為證,足認被告所涉傷害致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證人洪石光、吳義譚於警詢中均證稱被告於案發後即不知去向,且被告無固定住居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斟酌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一般人於涉犯重罪時均有趨吉避凶之心態,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為規避審判及執行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本院審酌被告無固定住居所,縱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尚不足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審判權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被告應自103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明道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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