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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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49號聲明人 廖宸樂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旌辰
張琇 聲明人 廖偉童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金明
焦燕如 聲明人 廖婕敏
廖捷宇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清吉
賴貴蓮 聲請人 廖元偵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駱秋蘭 被繼承人 廖田秀玉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廖田秀玉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廖宸樂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母廖旌辰、張琇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請均在本函所附之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廖宸樂補正簽名及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廖旌辰、張琇表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二、聲請人廖婕敏、廖捷宇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母廖清吉、賴貴蓮二人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請均在本函所附之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廖婕敏、廖捷宇補正簽名及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廖清吉、賴貴蓮表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三、聲請人廖偉童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母廖金明、焦燕如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請均在本函所附之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 廖偉民 、廖偉童補正簽名及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廖金明、焦燕如表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四、聲請人廖元偵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母駱秋蘭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請均在本函所附之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廖元偵補正簽名及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並由其法定代理人駱秋蘭表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五、檢附空白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權書各4紙。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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