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上訴人 段亞君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 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在押,裁定如下:
主文段亞君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段亞君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3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4年2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段亞君觸犯傷害致死重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認有逃亡之虞而予羈押,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現階段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羈押以外之代替方式。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4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