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段亞君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佩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亞君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段亞君因傷害致死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3年8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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