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55號
被 告 堉舜 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彬
上列被告與原告 林佳燕 間確認債權本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其與原告林佳燕間全部完
整之對話錄音檔光碟及逐字稿譯文等書證,送院核辦。
理由
一、按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
求交付或閱覽之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當事人無正當
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
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項第1、2款、第34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提出之兩造對話錄音檔尚有缺漏,請求
被告提出完整之錄音檔對話光碟,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提出全部完整之兩造間話錄
音檔光碟及逐字稿譯文等書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