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上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97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