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20號
105年度監宣字第121號聲請人 劉金婷 代理人 張秀菊 律師相對人 劉富平 相對人温銹鏈關係人 劉冠霆 關係人 林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指定林金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富平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劉金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富平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指定劉金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溫銹鏈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林金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溫銹鏈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