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12號上訴人 李婉維 訴訟代理人 蘇石泉 被上訴人 蘇鉉尊
林有德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明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盈君 律師
楊凱雯 黃奕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醫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