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4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4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422號聲請人 劉亦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妹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則請表明「提示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