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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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17號上訴人 王伯健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張順豪 律師被上訴人宏良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宏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娟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元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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