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57號原告 簡玉珠
廖珮妗 廖倪蘭 廖谷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 廖禮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0,000元(計算式:3,2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00元×1/8×4=1,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