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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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5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品│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4月13日│同左│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97年9月22日│││││下午2時20分│下午2時20分││││││許回溯24小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不│內某時許(不││││││包括公權力拘│包括公權力拘││││││束期間)│束期間)││├──────┼──────┼──────┼──────┼──────┼──────┤│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7年│同左│高雄地檢97年│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46││度毒偵字第85│││││59號││77號、98年度│││││││毒偵字第204│││││││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97年度審訴字│同左│同左││││第2907號││第5153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67號││││├──┼──────┼──────┼──────┼──────┼──────┤│事實審│判決│97年9月15日│同左│98年4月29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97年度審訴字│同左│同左││確定││第2907號││第5153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67號││││├──┼──────┼──────┼──────┼──────┼──────┤│判決│日期│97年9月27日│同左│98年5月18日│同左│同左│├───┴──┼──────┼──────┼──────┼──────┼──────┤│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1項│├──────┼──────┴──────┼──────┴──────┴──────┤│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