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李玉龍 被告 朱雲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5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本件被告被訴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其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按,依上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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