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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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75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國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
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世華 告訴被告蘇國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世華具狀撤回告訴,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1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