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陳叔琳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叔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叔琳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消債再聲免第4號卷、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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