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告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泉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