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告宗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海仁
何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