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原告 葉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儀玲 、 高麗雯 、 徐銘勝 、 李家瑋 、 張軒達 (原名 張家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玖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