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政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102年度易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15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
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02年6月17日提起上訴,並未附具理由,經原審於102年7月25日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2年8月1日寄存送達於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瑞源派出所,並經10日於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此有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惟被告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顯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