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小字第113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董文貴 住同上
被 告 程玉玲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113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