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1年度港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港簡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速偵字第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美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美香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素行不佳,有其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仍不知悔悟,恣意侵入他人住宅內,欲
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並
念及本案犯罪動機係因無業缺錢花用,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其竊盜行為僅止於著手階段,尚未造成被害人 謝春寶 財產上
之損失,兼衡以被告於犯後之警偵訊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
良好,教育程度僅國小肄業,智識程度不高,現無職業,自
陳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
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