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6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住同上
張恩綺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陳慧珊 住同上
柯宏賢 住同上
被 告 許應揚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許應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清償對原告之債務,兩造已於訴訟
外協議和解,原告無續行本件訴訟之必要,業經原告 陳報 在卷,
本院因而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