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5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522號
原   告 生活故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芊穎
訴訟代理人  李紹唐
被   告  李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4樓建
物之所有人,係原告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民法第822條
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有繳納公共基金之義務,詎被
告未繳納自100年2月份至同年3月份之管理費,每月新臺幣
(下同)1,000元,共2,000元;自同年4月份至101年9月份
之管理費,每月250元,共4,500元,合計共積欠管理費6,5
00元,雖經催討無效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存證信函、報備
證明書、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函、101年4月份會議紀錄、建物
登記謄本、社區規約、100年度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
紀錄、管理費計算式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
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
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6,5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年9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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